规章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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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诊制度

一.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科室,接到会诊通知后,应在10分钟到位,会诊医师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。
二.科内会诊:由科主任负责组织和召集,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、诊治情况及会诊目的。
三.科间会诊:应在8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,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,介绍病情,听取会诊意见,会诊后填写会诊记录。
四.全院会诊:由医务科组织,原则上一年举行2次,参加人员为医院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人员。
五.院外会诊: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,根据地卫生部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》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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